近日,福建省卫健委发布《福建省互联网诊疗监管实施办法(试行)》(下称《实施办法》)。其中规定,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全程留痕记录,并在规定期限内可追溯;医疗机构应建立病历质控、处方点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等互联网诊疗质控制度,加强互联网诊疗活动的质量安全控制;医疗机构和监管平台应当建立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隐私保护等制度,确保互联网诊疗信息安全。
《实施办法》明确,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建立全省互联网诊疗监管平台,将互联网诊疗纳入医疗质量控制体系,组织开展医疗机构全省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督,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强互联网诊疗监管能力建设和技能培训,合理配置监督监测和电子取证装备,建立医疗机构监管档案,定期汇总上报互联网诊疗监管信息。医疗机构应当有专门部门管理互联网诊疗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药学服务等,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和人员执业注册或备案基本信息、诊疗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投诉举报渠道信息应当在互联网诊疗平台显著位置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实施办法》要求,医疗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处方管理办法》等规定,处方应由接诊医师开具,严禁使用人工智能等自动生成处方。监管平台通过核对互联网诊疗活动记录,核实开具处方是否有接诊记录、处方是否由接诊医师本人开具、处方是否根据诊疗实际需求开具。互联网诊疗电子处方流转应按照《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的规定,组织药师进行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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