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正式发布《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细则》旨在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诊疗活动,加强互联网诊疗体系建设。业内人士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是自2018年《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三大文件出台以来,相关部门针对互联网诊疗发布的首个细则文件,堪称是“史上最严”。
2022年发布的第4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1年底,我国在线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允许依托医疗机构发展互联网医院。2020年,为了在抗击疫情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作为行业主力军的公立医院纷纷开始兴建互联网医院,互联网诊疗逐渐成为我国医疗体系的一项重要创新。
互联网诊疗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乱象。比如,曾有媒体曝光有的互联网医疗平台出现AI秒开处方、AI虚假审方、先购药后补方等乱象,甚至出现了药品回扣线上化的苗头。这些乱象导致互联网诊疗大受影响,严重阻碍行业的健康发展。
以推动互联网诊疗进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为导向,《细则》在业务监管、药品管理、医疗机构监管、人员监管等方面提出了细化的要求。
在业务监管方面,《细则》明确,互联网诊疗病历记录按照门诊电子病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5年;诊疗中的图文对话、音视频资料等过程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年。医疗机构应当保证互联网诊疗活动全程留痕、可追溯,并向省级监管平台开放数据接口。
在药品管理方面,《细则》强调,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处方管理办法》等规定,加强药品管理。处方应由接诊医师本人开具,严禁使用人工智能等自动生成处方;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严禁在处方开具前,向患者提供药品;严禁以商业目的进行统方。
在医疗机构监管方面,《细则》提出,医疗机构应当有专门部门管理互联网诊疗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药学服务、信息技术等,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与该实体医疗机构同时校验;依托实体医疗机构单独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互联网医院,每年校验1次。
在人员监管方面。医务人员如在主执业机构以外的其他互联网医院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根据该互联网医院所在地多机构执业相关要求进行执业注册或备案。医务人员的个人收入不得与药品收入相挂钩,严禁以谋取个人利益为目的转介患者、指定地点购买药品、耗材等。
“明确主体责任、高质量监管是《细则》强调的重点。”好大夫在线创始人兼CEO王航对《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表示,“从去年5月到10月,好大夫在线作为银川互联网+医疗健康协会的会长单位,数次参加了《细则》的起草会和研讨会。《细则》的出台,对于行业来说可以说是‘及时雨’,明确划定了行业发展的红线和底线。”
“《细则》的推动作用十分明显,我们看到现在很多平台已逐渐走向规范,比如网售处方药平台,过去随便上传一张照片就可以开出处方药,现在必须上传处方证明是复诊才可以。”王航表示,“《细则》顺应了当下整个行业对于高质量发展的诉求,将推动行业聚焦到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上来,助推行业的良性发展。可以预期,在《细则》出台之后,行业整体的规范化会全面提升。”
丁香园创始人兼董事长也认为,《细则》对于合规、提供严肃在线问诊医疗服务的平台是一种利好,体现了清晰、完善、合规、平衡的特点。
国家卫生健康委医院管理研究所舒婷认为,质量与安全是医疗行业永恒的主题,互联网诊疗是医疗行业的新兴业态,医疗全行业的高质量发展,离不开互联网诊疗的高质量发展。互联网诊疗行业的规范自律与政府监管层面的严肃他律需要相得益彰。
另外,《细则》对行业规范管理也提出了一些挑战。有专家指出,《细则》要求互联网诊疗的电子病历应当与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电子病历格式一致,这对从业者提出了不小的挑战,因为线上线下的诊疗特点不同,这一点如何实现需要行业共同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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