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互联网医疗线上服务的优势凸显,既符合疫情防控的要求,又满足了患者就诊需求,成为抗击疫情“第二战场”。早在疫情暴发前,互联网医疗专门性政策文件已陆续出台,疫情期间更出台了《关于在疫情防控中做好互联网诊疗咨询服务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国家对互联网医疗不断加强扶持发展力度。近期,浙江、天津、上海等省市,将“互联网+医疗”纳入医保范畴,一道道阻碍互联网医疗发展的关卡或将被彻底打破。
互联网医疗迎来时代发展新机遇,诸多企业、医疗机构正瞄准进军该行业。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i医法律服务团队长期深耕于医疗大健康法律服务领域,专注研究互联网医疗领域法律问题。针对互联网医疗行业特点,梳理互联网医疗行业中的法律和从业风险,并对相关从业者作出风险提示。
疫情期间,不仅各大公立医院均开放互联网线上服务,互联网医疗平台推出了疫情问诊专区,诸多医疗机构也都在考虑提供互联网诊疗服务。据数据统计,微信开设的“新冠肺炎疫情专区”在短短10日内服务超过千万用户,核心服务日接口调用次数超过十亿。2020年春节期间,互联网医疗在线问诊领域独立app日活最高峰达到了671.2万人,最大涨幅接近160万人,涨幅31.28%。据不完全统计,超过200家公立医院开展新冠肺炎免费互联网诊疗/线上咨询服务。上海首张公立医院互联网医院牌照——上海徐汇区中心医院贯众互联网医院已获批,同时还有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上海市儿童医院、上海市第九人民医院等多家医疗机构,正在着手申请互联网医院牌照。
目前,互联网医疗行业市场规模由2009年的2亿元提升到了2018年的491亿元,十年间行业市值规模增长了245.5倍。各大互联网巨头企业也纷纷进入互联网医疗市场,如微医获得的总投资超过90亿元,平安好医生港值达到829亿元,阿里健康更是高达1859亿元。马云更是曾预言“中国下一个首富,一定在大健康领域”。
借助国家对互联网医疗的积极鼓励政策,传统医疗向互联网线上医疗的转型势在必行,医疗从业者、投资人、大健康产业服务者现在入局也为时未晚。但收益与风险并存,作为新鲜事物的互联网医疗,如何做到合法合规、如何规避经营风险和法律风险,创设线上线下的经营模式,是每一个入局互联网医疗行业者的不可回避的问题。
互联网医疗经过十余年的发展,目前已逐渐形成了以互联网医院和第三方医疗服务平台为领跑者,包含互联网健康咨询、互联网诊疗、互联网医院、远程医疗、互联网+护理、第三方医疗服务平台等六大服务类型在内的大行业。
互联网健康咨询是由医疗机构或第三方平台开展,对咨询者提供线上健康评估、健康指导、健康宣教、就诊指导、心理疏导等非诊疗行为的服务。
互联网健康咨询的行业准入门槛较低,因此医疗机构或者第三方平台可非常方便开展该服务,目前市面上具备互联网健康咨询的平台众多。例如疫情期间各医院和平台开展的问诊服务、微信页面的咨询专区、平安好医生的快速问诊栏目、有问必答网快速问医生等。
互联网诊疗是指医疗机构利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互联网诊疗主要由线下实体医院利用本机构的医师自主开展,且针对疾病范围有限。如疫情期间,线下实体医院的医生通过电话问诊、网络问诊等做出诊断、开具处方的行为就是互联网诊疗行为,互联网诊疗实际上是诊疗行为运用互联网技术得以延伸的表现,其实本质上还是诊疗行为。
互联网医院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互联网医院虽然并不是实体医院,但其功能和作用和实体医院类似,故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互联网医院实行准入管理。
实践中,互联网医院是最为常见的互联网医疗模式,知名者如微医网,原本是互联网挂号平台出身,后来整合自身积累的上下游资源,打造乌镇互联网医院,与全国数千家医院建立合作关系,集中医疗资源,成为行业领跑者。
一是患者在互联网医院直接就诊,通过预诊,不需要面诊者可以直接就诊,需要面诊者前往线下预约医生,形成初诊病例后,再通过互联网医院进行复诊服务。
远程医疗通常包括远程会诊和远程诊断。在医疗资源稀缺的社会背景下,通过远程医疗可以实现优质医疗资源的下沉和流动,提高医疗服务的水平。
(1)B2B平台模式,即某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邀请方)直接向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受邀方)发出邀请,受邀方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信息化技术,为邀请方患者诊疗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双方通过协议明确责权利;
(2)B2C平台模式,即邀请方或第三方机构搭建远程医疗服务平台,受邀方以机构身份在该平台注册,邀请方通过该平台发布需求,由平台匹配受邀方或其他医疗机构主动对需求做出应答,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信息化技术,为邀请方患者诊疗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邀请方、平台建设运营方、受邀方通过协议明确责任权利。
合作开展远程医疗的案例比比皆是,如中日友好医院、301医院等远程医疗会诊,近期在援助武汉医疗队抗击疫情期间,远在北京、广州、上海等地的医学专家,也一直通过远程视频会诊对武汉的危重症患者进行会诊,并提供治疗方案,打破了医疗资源地域差异化限制。
2019年1月22日,国家卫健委颁布了《“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方案》,大力推进“互联网+护理服务”方案,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创新护理服务模式,满足多样化、多层次的健康需求。依据工作方案的要求,“互联网+护理服务”重点是为高龄或失能老年人、康复期患者和终末期患者等行动不便的人群,提供慢病管理、康复护理、专项护理、健康教育、安宁疗护等护理服务。
试点推广后,如北京市朝阳区、石景山区已确定“互联网 护理服务”工作开展方案,试点医院均与“金牌”互联网护理服务信息平台达成合作,即将依托平台建立医院专属的线上护理服务中心,根据试点方案的规范和要求,开展居家护理服务。
第三方医疗服务平台是一个范围很广的概念,可以理解为医疗机构、互联网医院之外的,其他为互联网医疗提供支持、服务的第三方平台,具有辅助性定位,包括信息服务平台和便捷服务两大部分内容。
信息服务平台内容包括医学影像、健康档案、检验报告、电子病历等,便捷服务包括在线预约诊疗、候诊提醒、划价缴费、诊疗报告查询、药品配送等。如叮当快药提供药店信息和药品配送服务,迪安诊断提供第三方诊断服务等。
互联网医疗行业的法律风险,不同于传统医疗行业。互联网医疗政策不断出台,法规体系尚未完善,法律漏洞和风险都较大。因此医疗机构或者第三方平台需要更加专业化的法律建议和处理方案,评估和化解法律风险。
通过对互联网医疗类型化分析,我们总结了不同类型模式下互联网医疗的法律风险点并提出初步建议,供参考:
互联网健康咨询虽然准入门槛较低,但在法律上很难区分“诊疗行为”与“非诊疗健康咨询行为” 的范畴,容易出现界定的模糊地带。医疗机构除常规的一般咨询外,如挂号咨询、就诊导医等,还涉及到对患者表达的症状或健康问题进行解答,这种解答是否属于诊疗行为,严格意义上来说,仅就上述问题咨询提供倾向性的意见建议,不能算诊疗行为。诊疗行为或称诊疗活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规定:“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在线服务者提供建议性的回答,不具有诊断疾病、开具处方等诊疗行为。
但是如何确保上述行为不触及诊疗行为的法律红线,建议由专业的互联网医疗律师团队对互联网咨询行为进行合规审查,并草拟服务知情同意书,或设置相关风险告知和提示内容,以此类方式确保平台的健康咨询服务合法性,并且有效规避经营风险。
互联网诊疗行为属于诊疗行为,执业医师与患者存在医疗服务关系,如果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对患者造成损害,医师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互联网诊疗的首要限制是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根据目前的相关规定,医疗机构仅可在线对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通过“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患者提供诊疗服务。就诊中,当患者出现病情变化需要医务人员亲自诊查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终止互联网诊疗活动,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
(2)在与患者进行“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时,应当在协议中告知患者服务内容、流程、双方责任和权利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等,并签订知情同意书。建议该知情同意书交由互联网医疗行业的专业律师草拟,以降低风险。
(3)医师在诊疗时应尽到注意义务,除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及诊疗方案外,还应告知患者互联网诊疗的风险。医师在互联网诊疗过程中存在告知不足时,医疗机构将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4)线上诊疗应当为患者建立电子病历,且符合《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和《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等相关文件要求,并按照规定进行管理。
(5)线上诊疗应严格遵守《处方管理办法》等处方管理规定。在线开具的处方必须有医师电子签名(应符合《电子签名法》对电子签章的法律规定),经药师审核后,才可进行药品配送,且不得开具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的处方。为低龄儿童(6岁以下)开具互联网儿童用药处方时,应当确认患儿有监护人和相关专业医师陪伴。
(6)线上诊疗需要妥善保管患者信息,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医疗数据保密的有关法律法规。若有非法买卖、泄露患者信息的行为,医疗机构将可能被追究相关责任。
在《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中,针对互联网医院的告知义务、服务对象、开具处方等有一系列系统性的规定,医疗机构或企业在开办互联网医院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合规,避免风险。
(1)互联网医院要么本身是实体医疗机构决定新增开展互联网医院服务范围,要么是第三方与实体医疗机构共同申请互联网医院,就目前的法律要求而言,互联网医院必须有相应的实体医疗机构作为依托。
(2)互联网医院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师,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在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注册,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值得注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