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6日,被害人洪某(女)经介绍到周某公司求职。次日,周某要求洪某到达指定地点参加面试,并被周某带往芜湖市某医院联系业务。
当日17时许,周某让洪某开车送其到芜湖市某宾馆办理入住,并以商谈业务为由哄骗被害人洪某到其入住的宾馆房间内。进入房间后,周某佯装与洪某谈论业务,当洪某准备离开时,周某抱住洪某并要求与其发生性关系,遭洪某拒绝。周某以知道洪某老家住址及家庭情况,可散播谣言毁谤其名誉,并声称其在圈内具有一定影响力,足以让洪某在行业内难以立足相威胁,对洪某实施了亲吻、摸胸等猥亵行为。
洪女士报案后,公安机关展开立案侦查。但是该案仅有被害人洪女士的陈述和其男友的证言,证据不足。而被告人周某拒不认罪,并辩称洪女士是为了获得高额工资,贪图钱财,自愿与其发生关系。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积极引导公安机关调取案发宾馆监控视频、入住登记材料和酒店工作人员证言,通过对视频资料中被害人面部表情等进行影像分析,确认事发前后被害人精神状态,佐证被害人陈述的线日对周某批准逮捕。